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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航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監理業務之執行。
二、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作業及船員監理業務之執行。
三、船舶檢查、丈量、註冊、登記、載重線勘劃業務之執行。
四、海事案件之調查處理、打撈業務及海難救護業務之管理。
五、引水業務及引水人管理。
六、航路標誌管理及維護之執行。
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八、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
九、港區污染防治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航政及港政事務之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