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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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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