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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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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及所屬機構已退休或辦理撫卹人員,仍適用交通
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規定;其所需退休、撫卹給與費用,由本
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提撥基金予以支應;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