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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封閉計畫及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