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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二、平時整備、訓練與演習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三、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
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檢查及測試。
五、作業程序書之彙整及編修。
六、研發事項之規劃及委託執行。
七、其他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