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1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棄許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廢棄方式及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