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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棄許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廢棄方式及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