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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之期限如下:
一、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限為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
二、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期限為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九個月至六個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