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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加氫站業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依前條所實施一年定期自動檢查之紀錄表及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自動檢查項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核有缺失並通知限期改善者,業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