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7:1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輸入之石油,限供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
產業作為原料。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輸入之輕油,限供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
產業或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作為原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