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7: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漁會辦理代購漁船油業務,應按當地情況隨時為漁船加油,並應設置代購
漁船油登記簿冊 (格式六) ,將代購及轉交油量記載於該簿冊及配油手冊
。
圖表附件:
格式六.PDF
格式六.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