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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使用人使用省水標章之產品,得不定期於營業地點或生產製造之工廠,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使用人。
前項抽查或產品檢驗之省水標章產品,與原申請文件有不一致者,使用人應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抽查或產品檢驗結果,有不符合附件之規格標準者,使用人應於六個月內改善,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實施複查。
前項複查之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圖表附件:
附件:省水標章各項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