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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水庫溢洪或緊急施放水量超過二十秒立方公尺時,溢流或放水開始一小
時以前,應啟動警報系統向下游景山溪河床警戒區發布放水警報,並將預
定放水時間及放水量通知轄區內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
鯉魚派出所,迅速轉知下游居民,並通知經濟部水利處、苗栗縣政府、三
義鄉公所、台中農田水利會等各有關防汛作業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