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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許可在行水區域流放竹、木或其他流放物者,應沿途監視,以免衝擊河
岸及河防建造物,如有損害,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