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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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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水域、水面使用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水域、水面使用之活動項目。
二、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三、安全措施。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