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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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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之我國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我國認證機構)證明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並給予認證之實驗室申請認可者,得簡化其申請認可及管理程序如下:
一、免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二、免依第六條實地評鑑。
三、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延展時,免再評鑑。
四、免依第十條監督評鑑。
依前項規定取得指定實驗室認可者,其認可有效期間同前項之認證有效期間。依第八條申請延展換發證書之認可有效期間,亦同。
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另行申請取得我國認證機構證明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認證者,得適用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簡化程序,並準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