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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採逐批查核:
一、商品有變更用途而危害健康或衛生安全之虞。
二、依歷年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
三、其他未符合檢驗規定。
前項採逐批查核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查核未符合規定者,改採逐批查驗。但經連續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逐批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