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領回期間,指自發給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個月。但樣品保存期限未逾該期間者,依其保存期限。
樣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領回樣品,應憑取樣憑單領取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