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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檢驗機構與出口人得以協議方式解決爭議。
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日起,出口人如依前條規定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後二日內未能解決爭議時,任何一方均得依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之規定,提付獨立之審查程序進行爭議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