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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配額核配所收取之加價費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全部歸入
救助基金;進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悉數辦理進口者,所繳交之加價費用亦
歸入救助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