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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每年定期實施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項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作業程序;對代表人、負責人或第三條所稱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之人員,另應依其於安全維護計畫所擔負之任務及角色,每年定期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