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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基地內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營運之人工設施外,其餘空地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