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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合法設立登記之工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擴廠而未辦理變更登記,且其擴廠部分可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準用第二條至前條有關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