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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前條公布出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出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承租資格及條件。
五、申請承租程序。
六、租金。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