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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定期對申請單位取得之採認項目實施追蹤查核,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需改善之採認項目,並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不得申請展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