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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補助者除係受一定補助款以下,且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外,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單獨設帳,其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專戶內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或所屬機關並得派員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受補助者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