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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各依其原有規定分別設置地線,雙方接地線不得同桿架設。但必要時,得在電桿相反兩側裝設,雙方之接地電阻均應在七十五歐姆以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