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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應與被接地導體(線)及接地導體(線)兩者之特性匹配,且適合暴露於週遭環境之方式來連接。
前項連接方式包括銅銲、熔接、機械式與壓接式、接地夾及接地金屬帶連接。錫銲方式僅可使用於鉛被覆之接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