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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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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
(一)環境資料蒐集:蒐集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坡地災害歷史及區域調查範圍之地形、順向坡分布、地層分布、地質構造、水系與蝕溝分布及降雨紀錄。
(二)崩塌地形地貌判釋:以地形圖資或遙測影像判釋崩塌特徵地形、植生狀況、山崩與地滑徵兆及不穩定土體或岩體分布,並赴現地勘查核實。
二、細部調查:
(一)地形分析:以實測地形圖或高精度地形圖圖資分析細部調查範圍之坡度與坡向。
(二)露頭調查:量測地層與地質弱面之位態、記錄土岩材料之特性、調查岩層、弱面及地質構造之延伸及分布。
(三)地貌及地表物勘查:勘查與崩塌有關之地表滲水、積水窪地與地形及地表物之變形或位移現象。
(四)地質鑽探:運用地質鑽探調查地下地質材料之岩性與厚度、固結或風化程度、產狀與鏽染狀況、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位置及特性,並進行地層對比,瞭解岩層的空間分布狀況,以推估可能滑動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