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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代行檢查員應依第十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檢查油槽設備,並作成紀錄。
前項檢查不合格事項,代行檢查員應即告知受檢單位立即改善或停止使用,並向代檢機構報告。
圖表附件:
附表二 儲油設備外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PDF
附表3儲油設備內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PDF
附表3儲油設備內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