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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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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擋油堤應裝設排水口,並設有閥門或懸浮管,以控制排放積水。
油品操作場所之構造物,應以不燃材料構築,地面採混凝土等不透水材料並有適當之通風,如有門窗應採防火門窗。
油槽及管線設備應實施防蝕措施並防止油料滲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