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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董事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有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修訂之建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決議事項除依民法規定應向法院登記外並應報本會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