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財團法人應於其主事務所備置下列文件: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捐助章程定有董事會者,最近五年董事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 (其經會計師簽證者,並應附簽
證查核報告書) 。
六、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