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8: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二、不得抄錄、攝影、影印。
三、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依法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