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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
一、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二、幫派分子。
三、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四、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
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需求,將視同作業受遴選人所需之專長、能力或適宜條件,以適當方式公開,並得視需用單位之需求揭露報名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