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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發現盲績效監測檢體有偽陽性結果時,除警察機關應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執行保護管束者應通知高等檢察署外,並應通知受託檢驗機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理。
受託檢驗機構接獲前項通知時,應查明原因,並以書面函復。偽陽性結果係因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者,應將該批尿液檢體全部重新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