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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
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
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