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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戒毒成效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戒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