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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級法院檢察處經管財務人員,應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並取具殷實舖保或
可靠之保證人保證,載明負賠償公款之責任,每隔半年對保一次。保證人
如有異議,應於事前向原具保之機關聲請退保,獲得同意,經被保證人從
新覓保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