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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其課程或活動之發展、執行及推廣,得結合各級學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文教機構、文教場館、社區共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