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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發射許可資料之補充或更新。
依前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發射許可之必要者,應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