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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教育實習輔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
二、研習活動: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師資培育機構、教
育實習機構及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辦理。
三、巡迴輔導:由實習教師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前往教育實習機構予以指
導。
四、通訊輔導:由師資培育機構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定期寄發實習教
師參閱。
五、諮詢輔導:由師資培育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實習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