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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體育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意見為必要之調查。
體育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