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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內政部及本部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檢查;其有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隨時檢查。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隨時檢查槍枝、彈藥、靶場及槍枝彈藥庫房管理情形;發現有缺失時,應即命其限期改善,並通知內政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