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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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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25 條,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全民運期間,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參加全民運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運動禁藥相關管制規範規定辦理外,並撤銷本次全民運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