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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體育法人於完成設立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將捐助之財
產全部移歸法人,並報由主管機關查核。
體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