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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幼兒園活動室應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
前項學習區域,應提供充足並適合各年齡層幼兒需求之材料、教具、玩具及圖書;其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規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