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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盥洗室,其衛生設備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數量並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大便器:幼兒每十五人一個。
二、小便器:幼兒每十五人一個。
三、水龍頭:幼兒每十人一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