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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契約進用人員連續任職滿六個月,未滿一學年者,另予考核;其考核項目、各等分數,比照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次學年仍留原薪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