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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教學支援老師之教學時間,於單一學校(不包括分校)之每週教學節數,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