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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
修習技藝教育成績及格者,國民中學應發給修習職群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